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和装修自住住房的通知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和装修自住住房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6-09-20      浏览次数:925次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进一步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经研究决定增加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和装修自住住房两种使用情形。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每人每年仅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1次;

    2.申请时在本市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

    (二)提取额度

    同一套自住住房所有提取人每年提取总额为该套住房物业费发票金额,且提取总额不超过3000元。

    (三)申请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产权人配偶提取时提供);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物业费发票(应载明项目名称、房屋坐落、价税合计金额、缴费区间等);

    5.提取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

    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每人仅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1次;

    2.申请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5年,或者申请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且不超过5年;

    3.申请时在本市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

    (二)提取额度

    同一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装修发票金额,且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件;

    2.婚姻关系证明(产权人配偶提取时提供);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产权人与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自住住房装饰装修合同、装饰装修增值税发票(应载明项目名称、装饰装修企业名称、房屋坐落、价税合计金额、开票日期等)。

    5.提取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三、其他

    1.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或用于装修自住住房的,应签署提取行为真实性承诺,并知晓提供虚假材料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取资金拨付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经查实存在虚假情形的,将依法依规追回提取款项,并按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处理。

    2.缴存人婚前购买自住住房,配偶非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的,配偶不可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

    3.缴存人建造、翻建、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的,可参照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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